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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网络经营者篡改、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的界定

 

发表时间:2016/5/12 10:25: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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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搜狗公司)分别是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被告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奇虎公司)是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公司诉称,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用户在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后,原默认搜狗浏览器变成了360安全浏览器。搜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550万元。奇虎公司辩称,搜狗公司主张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与北京二中院曾受理的案件重合,本案不应被受理;奇虎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搜狗公司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重复诉讼;奇虎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奇虎公司停止使用360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公司实施篡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在其网站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奇虎公司赔偿搜狗公司损失100万元。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搜狗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侵权行为与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行为,本案诉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是指奇虎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擅自将用户原默认的搜狗浏览器篡改为默认360安全浏览器或其他浏览器,而搜狗公司与奇虎公司在北京二中院讼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奇虎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阻碍搜狗浏览器的安装、阻止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及商业诋毁行为,因此本案并不属于重复诉讼;在网络用户运行“360杀毒”软件进行全盘扫描并对“建议修复项”进行修复时,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就自动将网络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网络用户在设置搜狗浏览器为默认时,“360安全卫士”弹窗提示“有程序正在修改默认浏览器设置”,即使网络用户点击“允许修改”,奇虎公司也在未经网络用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默认设置,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相同类型的裁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即本案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应参照已生效的案例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搜狗公司主张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与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案件完全重合,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应重复审理;在搜狗公司对系统修改成功时,默认浏览器被修改,可能是搜狗浏览器自身存在的错误,或是搜狗公司主动将360安全浏览器修改为默认浏览器;在搜狗浏览器存在错误,用户通过360杀毒软件选择修复,恢复系统默认设置是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损害赔偿额应参照已生效的案例确定赔偿标准。

  【法官回应】

  篡改与阻碍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

  1.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内容,其一是在诉讼中,阻止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其二是判决确定后,禁止相同当事人对相同诉讼的再次讼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应符合的条件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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