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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民间理财纠纷多 明晰风险少困扰

 

发表时间:2016/3/16 16:45:45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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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央行的不断降息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储蓄存款早已不是百姓家庭唯一的理财手段。当前,P2P网贷、股票、私募投资、贵金属期货等多种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层出不穷,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各类理财纠纷层出不穷。前段时间,一则号称史上最嚣张的P2P平台跑路公告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老子就是来骗钱的,骗了你们又咋地?有本事你们来抓我啊,有本事你们来告我啊!”,狂妄的公告给那些追求高额回报的狂热投资者泼上了一盆现实的冷水。那么,应当如何防范理财纠纷,避免投资误区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选取四个常见民间理财纠纷案件,给您提个醒。

  ※P2P平台兑付现危机,投资人维权遇波折

  2015年1月,娄女士向某P2P平台网站提供的账号汇款37.93万元,并与该平台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的借款人为“处之泰然也”(在该网站公告中,仅写明借款人为P2P平台的关联企业,主要为再生胶、橡胶、轮胎等供应商上下游客户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P2P平台运营的公司为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娄女士曾要求P2P平台向其披露实际借款人信息,但未获答复。考虑到P2P平台在其网站明确承诺,保证及时代偿,娄女士便未多想。然而,合同到期后,P2P平台并未向娄女士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官点评】网贷平台业务不受时空限制,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可在平台上直接对接,为投融资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部分投资者只关注回报率而忽视投资风险。以本案为例,由于平台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提供实际借款使用人信息,其在起诉阶段只能向提供担保责任的平台方主张权利,而无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欠款,一旦遭遇平台关闭,则娄女士维权将十分困难。

  【法官提示】由于一些P2P平台缺少监管和风险控制,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平台涉嫌虚假宣传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对网贷投资者而言,首先要阅读借款合同,结合借款期限、用途及回报方式予以综合考量。其次,还应注意审核实际借款人信息是否披露完整,为维权留足证据;再次,在出借款项前,应核实汇款账户信息,如是与P2P平台或实际借款人无关的账户,则应提高警惕,避免打款;第四,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避免因平台突然关闭无法查询交易记录和借款合同的问题。

  ※委托炒股少资质,保本协议判无效

  2013年9月,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殷先生(乙方)签订《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约定乙方将自有股票账户委托且仅委托甲方进行管理,甲方将作为乙方的受托人在委托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委托管理资产总额为310万元。协议中保障条款约定,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乙双方需将已分配利润补回,亏损超出已分配利润的差额由甲方承担。

  2014年9月,某公司向殷先生出具《欠条》,内容为:与殷先生于2013年9月签订委托协议,协议至2014年8月到期,出现亏损;我公司欠殷先生551214元。随后,投资公司未给付殷先生前述欠款。

  庭审中,投资公司称尚未取得金融类委托理财的相应资质。

  【法官点评】投资公司与殷先生签订的《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性质系证券委托理财协议,但该投资公司未提交能够从事证券类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且委托协议中的“保障条款”系该协议的核心条款,性质系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协议。因双方已就亏损的具体数额进行了确认,对损失的赔偿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据此,法院判决《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无效,投资公司返还殷先生上述损失款。

  【法官提示】当前,股市动荡,民间委托炒股协议中往往约定受托人承担投资本金,该类约定即为保底条款。这种以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炒股协议所约定的保底条款约定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因投资公司对炒股损失自愿承担,故殷先生尚可全额主张损失款。而一般情况下,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会依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承担损失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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