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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关于民间借贷 “利息”那点事儿

 

发表时间:2016/2/1 11:59:10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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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五:民间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情形

  典型案例:刘星向蒙月出借500000元款项,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按照4%/月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前,蒙月每月向刘星支付利息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蒙月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刘星遂将蒙月诉至法院,要求蒙月归还本金并按照4%/月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裁判结果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当事人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法院予以支持。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这部分利息的并非当然无效,但无请求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蒙月按照约定的利息4%/月(48%/年)向原告刘星支付利息,其中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为按照2%/月(24%/年)计算的利息;2%/月-3%/月(24%/年-36%/年)部分利息,被告蒙月已经向原告刘星支付完毕,被告蒙月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借款本金;3%/月-4%/月(36%/年-48%/年)部分利息,应经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被告蒙月要求折抵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综合上述五个典型案例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需以书面形式清晰明确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息,且约定的利息不可逾越法律保护的上限,切莫因马虎大意或心存侥幸,而在诉讼中吃了哑巴亏。

  (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钟旻峰

  文章出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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