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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终止后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08-09-07 10:26:34 来源: 作者:杨如意 郝兴军(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点击数:


——许守付等诉曹玉芳交通事故赔偿案
 
  裁判要旨
  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论,挂靠关系终止后,挂靠单位既不能支配原挂靠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车辆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即使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对原挂靠车辆的车牌号及行驶证进行变更登记,挂靠单位也不承担责任。
  案情
  2000年7月,曹玉芳与河南省安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分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其号牌为豫E07020的大货车挂靠于汽运分公司经营。2001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合同,次年12月19日该车又在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注销,但因双方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后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对该车的车牌号及行驶证进行变更登记,致使该车在车管部门的车牌号仍为豫E07020号。之后,曹玉芳购得豫F01832号牌及行驶证在原车上使用。
  2005年7月29日11时5分许,曹玉芳驾驶豫F01832号“解放”牌栏板大货车拉废土,因交通事故致许庆洪死亡。2005年9月13日,受害人家属与曹玉芳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为:曹玉芳赔偿受害人许庆洪52000元……之后,由于曹玉芳仅付款3万余元,受害人许庆洪的父亲许守付等亲属以原告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曹玉芳履行赔偿协议书内容,汽运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认为,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论,如果挂靠单位实际支配挂靠机动车辆的运行,并且从挂靠机动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那么挂靠单位就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汽运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7月16日,龙安法院判决:曹玉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许守付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20500元及利息;二、驳回许守付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案号为[2006]龙民初字第27号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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