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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发表时间:2007-10-22 02:42:5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核类)
  
  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CRS005-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
  2、《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人事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项)。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
  3、资产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项)。
  4、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项)。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项)。
  6、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项)。
  7、《西城区开办人才市场服务中介机构审核登记表》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登记表》,填发《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将申报材料和受理意见转交审核人员。
  2、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材料齐全后再行申办。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可行性报告定位准确,合理可行。(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3、办公和服务场所应当与申请从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4、申办人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四)项);
  5、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6、工作规则应当健全可行,说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项);
  7、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登记表》,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材料齐全后再行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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