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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构成教唆犯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6/1/12 9:06:35 来源:南宁律师,南宁优秀律师,大成事务所律师,南宁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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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认定为教唆犯,他必须是清清楚楚地教唆别人去犯罪。例如,告诉对方:“你把王某杀掉”。他认为对方是没有犯意的。如果对方已经有犯意的话,他就只能成立帮助犯。帮助犯是帮助别人犯罪。所以,他必须以为别人已经有犯意。间接正犯是支使、欺骗别人去犯罪,他认为对方是没有犯意的。包括两种:

  (1)明确地让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小孩去犯罪,如跟10岁孩子说:你把那个包偷来。

  (2)欺骗成年人去犯罪,如告诉别人:“这是空枪,你用它吓唬一下甲。”结果枪里是有子弹的,甲被打死。

  如果共犯发生了认识错误,由于间接正犯的行为重于教唆犯的行为,教唆犯的行为重于帮助犯的行为,所以只能在轻的情节内构成重合。例如,甲以为乙要杀人,就偷偷帮他投毒。结果乙不想杀人,甲就只能构成帮助犯。

  还要强调:对于身份犯,例如贪污罪,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没有特殊身份,实行犯必须具有特殊身份。间接正犯也是正犯,那么他也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所以,农民背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儿子“帮”其受贿的,儿子无罪,农民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当然也不是帮助犯,因为儿子并没有打算犯罪。

  教唆行为可以成立间接正犯。即教唆小孩子、精神病人犯罪时。由于对方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教唆只是一种行为的名称而已,它和最终认定为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无关。

  三、教唆犯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其中每一类犯罪都有其自己独特的规定。如依刑法的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除了定罪方面有差异外,在量刑方面,根据共同犯罪中共犯种类的不同,量刑幅度也不相同,主犯的量刑相对于从犯而言最为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集团中的主犯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的量刑则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量刑是按照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量刑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关于犯罪种类划分的主要影响在于量刑方面,而且根据这四种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刑事惩罚的程度可以得知,在这四种分类之中,胁从犯是最轻的一种犯罪。刑法之所以将共同犯罪的类型细分为四种,并将胁从犯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形式来处理,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和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能够更好的做到刑法中罪责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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