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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对清华大学某教授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于良家妇女思考

 

发表时间:2013/7/17 12:08:1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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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孔子说教育的步骤应当是“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心不正、身不修就不可能齐家、治国、平天下。今天听到孔子的话仍感到耳边振聋发聩,孔子只是一私塾教师,不像今天的清华大学教授这样具有全国知名度。然而,清华大学法学院某教授的一句: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却给我们小屁民的重重一记耳光。从此以后,强奸兼职女教授的危害比强奸专职女教授的危害性小;强奸农民工的危害比强奸国企员工的危害性要小;打死临时工的危害要比打死正式工的危害性小。从此以后,犯罪对象的身份就可以影响犯罪的危害性了。这一记耳光不仅敲醒了贫寒的奋斗中的个体,更敲痛了中华民族的灵魂。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开宗明义申明: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笔者翻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找出法律对“良家妇女”的定义和“陪酒女”的定义。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很明确的规定了强奸罪就是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不因为女性职业身份的区别而有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作为全球知名大学的一名人民教师,在公开表态上将女性贴一标签为“陪酒女”明显违背了道德良知与学术道德。作为一名资深的法学教师,该教授应该知道刑法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而其发言却站在为嫌疑人辩护的立场上狡辩,这不是一名名校教授应有的道德良知。妇女就是妇女,不因为其从事的职业不同而在法律上为其贴上“卖淫女”、“站街女”、“陪酒女”。即使是妓女,如果不想与自己讨厌的人发生性关系,这位妓女性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法律不能因为妓女是专门出卖肉体的,就认定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任何人霸王硬上弓。如果法律认可“卖淫女”、“站街女”、“陪酒女”的职业身份,那么是不是说无论“卖淫女”、“站街女”、“陪酒女”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其“卖淫女”、“站街女”、“陪酒女”的身份都是固定不变的,其在生活中被强奸也因为其工作身份而减轻施暴人的责任。

  笔者认为,该教授作为知名高校的法律教师,应当秉持法律正义的基本价值观。特别是在公众关注的案件上不能信口开河,中国国民因为“临时工”、“兼职工”、“协管员”等身份标签已经受够了公权力机关、权贵利益集团的逍遥法外。中国国民的法制观念是在法律工作人士的正确引导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国家的未来在教育,在国民法律观念的提升,在公权力机关被民众关在“笼子中”使用权力,在“权贵利益集团”在合法的轨道上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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