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检察官视角]公诉环节应严格把握渎职案件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16/3/31 10:35:06 来源:正义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由于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侦、诉、审对案件定性认识不一的情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要求公诉环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握证据的审查标准,促使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分歧,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

  主体适格的证据把握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该罪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不够重视,对主体身份界定存在争议的案件缺乏充分论证,取证重心有所偏离。笔者认为,关于渎职犯罪主体的证明应该注意两个层次:一是证明主体的身份,二是证明主体的职责。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应重点审查其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如机关、团体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证明、国有资产登记表等能够证明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证明材料;国家机关授权文件、会议纪要等能够证实国家机关对某组织授权的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职责的证据应重点审查其职责范围的证明和职责行使正当程序的证明,一般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的原则、程序、方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行业内部规章制度,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中不同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工作制度;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履行职责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批件,工作日记、电话记录、指示等。本单位领导在具体职权范围内、工作方法上所作的具体指示、部署的书面材料,如领导分工一览表、口头职责分工的记录等。对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情形,应有委托文件。

  行为人主观方面证据的把握

  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是,无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预见,其对职权的滥用行为均持“明知故犯”的心态。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故犯”应重点把握以下证据: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务熟悉程度的证据,包括知识层面、从事公务活动的时间、有无管理权限、是否接受过培训等。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中一贯表现的证据,包括日常公务活动表现、有无受过批评、劝阻以及相对人抗辩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等。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滥用职权的动机证据,包括其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否收受好处等。

  再如,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只有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才能认定为“徇私”。对根据客观事实推导得出的犯罪嫌疑人徇私动机的判断信心不足,当得不到犯罪嫌疑人主观徇私的供述时,便不敢认定,导致徇私舞弊类渎职罪名适用率较低。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徇私故意,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第一,行为人与诉讼参与人及其委托人的关系,是否存在私情私利。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作出相关追诉或者不予追诉决定及裁判。第三,行为人的专业水平、知识层次、办案能力以及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

  行为人客观方面证据的把握

  渎职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和徇私舞弊行为。

  实践中,对于玩忽职守类犯罪,应当查清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玩忽职守行为,是应当履行职务而没有履行,还是虽然履行了职务却没有正确、认真地履行职务;如何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遭受了哪些损失等。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收费标准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收费标准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来宾市中级法院开庭·12月15-16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刑辩会
·6月9日-1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分会场参加中国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南宁走私辩护律师对南宁破获1900余辆汽车走私·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探析
·熊潇敏律师等5名律师被评为“广西优秀律师”·对电子证据效力的审查认定

 
上一篇南宁律师推荐:扒窃行为入罪犯罪构成之刑事审判实务思考
下一篇南宁刑事律师:在家里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