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南宁律师:抗拒抓捕过程中毁坏他人财物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发表时间:2016/11/23 16:41: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5年某日傍晚,林某指使施某驾车在浙江省绍兴市客运中心附近以55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田某购买48克冰毒。当晚,林某在湖州市吴兴区某饭店附近,将22.5克冰毒贩卖给潘某等人。次日,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得知林某出现在湖州市某酒店,故在酒店停车场内对林某实施抓捕。林某在侦查人员已经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以驾车冲撞的暴力方法抗拒抓捕,撞坏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7辆,共计损失价值55506元。侦查人员抓获林某后,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克。

  [分歧]

  本案被告人林某采用驾车冲撞方式抗拒抓捕,导致停车场内7辆汽车受损的行为定性有四种意见:一是认为林某以暴力方法抗拒侦查人员执行公务,构成妨碍公务罪;二是认为林某驾驶车辆撞坏他人停放于此的车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是认为林某为抗拒抓捕驾车乱撞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是认为林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情节,系贩卖毒品罪的情节加重犯。

  [评析]

  笔者认为,林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主要理由是:

  第一,林某的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林某在主观上对于其驾车冲撞行为可能导致侦查人员抓捕行动受阻和周边停放车辆受损的后果是明知的,而且其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后果是积极追求的,即直接故意;对致他人财物受损后果的主观心态是放任,即间接故意。其次,从客观上来说,林某采用的驾车冲撞方式符合妨碍公务罪的客观要件。同时,林某的故意驾车冲撞行为损毁车辆价值达5万余元,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亦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再次,林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既有公安机关的执行公务活动,又有他人(7辆汽车车主)的财产权益。

  第二,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林某当时冲撞的对象是特定的对其实施抓捕的公安民警,即使之后的乱撞汽车过程可能对周边人员造成一定危害,但其驾车冲撞行为危及的对象并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三,林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中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虽然致使公私财物受损5万元以上,但尚且达不到与“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相当的危害程度,故不应适用情节严重的规定。

  第四,林某基于同一主观故意下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妨碍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林某损毁7辆汽车,价值达5万元以上,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妨碍公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对于林某采用驾车冲撞方式抗拒抓捕,导致停车场内的7辆汽车受损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蒋 敏  作者单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刑辩律师,广西知名刑事律师咨询,广西刑事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刑辩律师,广西知名刑事律师咨询,广西刑事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律师:留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办卡透支如何认定?
下一篇南宁律师: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