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非法集资民刑交叉问题全面解读(2015)

 

发表时间:2015/11/6 9:43:57 来源:田银行律师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985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1985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

1987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2、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纠纷中,先刑后民程序原则适用尤其严格

20118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新的司法解释表明,先刑后民程序适用原则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中规定的尤其严格。如2014325日,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除了对尚未民事立案的,应当不予受理;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外;即使民事审理程序完结,民事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也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纳入刑事程序处理。

3、民事程序已完全终结的情况下,还会推翻民事程序纳入刑事程序吗?

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集资行为跨度时间长,在公安机关尚未刑事立案前,某些集资参与人先行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程序,获得生效判决并已履行完毕或执行终结的;从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秩序角度,不应再纳入刑事程序处理。


六、刑事程序会确认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吗?

刑民交叉纠纷处理上,虽然刑事程序优先于民事程序,但刑事程序不能代替包办民事程序的职能。

1、合同效力审查的一般程序原则

民事合同效力的确认问题应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且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内容有选择权,其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有效,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亦可以请求撤销、变更合同。在合同效力待定时,如当事人请求撤销、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判定合同无效。

2、刑事程序不应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无主动审查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职权,集资参与人也无申请法院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的程序途径,因此,刑事审判应仅就涉犯罪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查明并在事实认定中作客观表述,不应就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认定。但是,刑事判决书中虽不能直接做确认合同无效的表述,但是集资人被判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应的民事合同的无效性也是暗含其中的。


七、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1、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是不是拿稳了呢?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3月15日熊潇敏律师赴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南宁律师:非法集资犯罪的定性及立法完善
·南宁律师:关于刑法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社会关注:女职工10年非法集资2.7亿 警方证实
·关注: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 多以“高利润”为诈·[南宁律师] 算命先生非法集资13亿被判死缓 

 
上一篇南宁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与累犯如何处罚?
下一篇防卫的限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