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南宁刑事律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3/3/13 8:40:0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刑事律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对此类案件的辩护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则是复杂客体,包含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他人的财产权益。

  二是行为目的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仅仅是为了追索自己的债务而使被害人遭受JIN之苦,在其主观上并无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企图或要求;绑架罪则通过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胁迫,意在勒索他人财物或将其他不法利益占为己有。

  三是在主观上二者也不尽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为目的;绑架罪则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区别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与被害人或被要求交付财物的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于这一债务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合法,暂且不论。所以被害人大多为行为人的 “债务人”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而绑架罪行为人为的是“求财”,是夺取属于他人的财物归己所有,为此,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范围更宽泛,主要选取家境富裕、能支付大量赎金者下手,而非仅仅局限于自己的“债务人”。

  (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强度的区别

  如前所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为的是“索债”,而绑架罪中并不涉及这一“债”的关系,这也是二者最大的区别所在。它决定了行为人的犯罪欲望、主观恶性、行为动机,进而决定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其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围绕追回对方“拖欠”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身的利益,只要这一目的达到了,通常就会罢手,而且索要财物的数额大多不会超出债务范围。但绑架罪则不同,为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为了攫取更多的财物,往往会采取暴力强度及危害性更大的手段,并常常伴随着伤害人质人身、生命的故意,甚至可能出现“撕票”等现象,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强于前者。

  (四)法定刑及惩处力度的区别

  “从《刑法》对两罪设定的法定刑看,两罪相差十分悬殊,如绑架罪的起点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刑;而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则在三年以下处罚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前者惩罚的严厉性明显大于后者。这样规定也是要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应”的原则,对行为危害性大的,就应予以相应程度的惩罚,更有力地剥夺、限制行为人再次犯罪的能力,让其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感受到一定的痛苦,以更好的教育、改造他,阻碍其继续犯罪。

  此外,还应注意,“在定性方面,前者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仍定绑架罪;后者在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而是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索债,非法债务,合法债务,如果判断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南宁刑事辩护律师对绑架罪的辩护思路
更多与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索债,非法债务,合法债务,如果判断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南宁刑事辩护律师对绑架罪的辩护思路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提醒:大妈利用欠债者还款时未收回欠·[南宁律师] 欠债人还钱后忘收回欠条遭二次索债
·广西刑事律师解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广西刑事律师讲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
·男子索债未果 大年夜砍死对方岳母妻女·一夫妻强索债致女子坠楼身亡被拘留

 
上一篇最高法: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下一篇[南宁刑事律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