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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0-3-1 22:59:15 来源: 作者:


 

一、罚金刑功能考量

 

  罚金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附加刑的一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内容。罚金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对贪利性犯罪是罚当其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为整个社会聚集财富,利于国家发展公共事业,促进整个社会进步。

 

  第三,罚金刑执行较自由刑成本低,减少公共开支。

 

  第四,罚金刑是惩罚单位犯罪的最佳手段。

 

  第五,罚金刑削除了自由刑产生的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的不适应性。

 

  最后,就是罚金刑具有易纠错性。世界上错误在所难免,刑事审判也不能例外。生命刑不可纠正,自由刑也不能真正纠正,因为人的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而罚金刑可以被完全的纠正,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能够被全部救济而对社会正义破坏不大。

 

  正是罚金刑的这些优点,世界各国都适用罚金刑,不少国家列它为主刑,我国刑法也利用了这些优点大量适用罚金刑,或附加适用或单独运用,成为现刑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刑种。

 

  二、罚金刑的执行情况

 

  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法条很多,占整个刑罚种类的三分之一强,罚金刑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法院判决中,罚金刑被大量地适用,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

 

  1、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因为罚金刑是刑法中一些罪名的法定刑,法院必须依法给犯罪分子科以罚金刑,但是判决后对罚金刑的执行很少。笔者对滨海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罚金刑的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得出结论:罚金刑执结率仅为26%

 

  2、罚金刑执行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践中没有严格固定的执行机制,没有程序和组织的保证,无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执行活动,使罚金刑执行没有落到实处。在1999年江苏省高院组织的全省法院再追缴、再执行活动中,对罚金刑的执行也因缺乏正当规范的执行措施而收效甚微,根本无力憾动罚金刑的执行难。

 

  3、以交易的执行方式少量兑现罚金刑。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减轻自由刑,同时出于为财政增收的考虑,增加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此时,法院往往和犯罪分子进行对话,以犯罪分子缴足罚金为条件减轻犯罪分子的自由刑,而犯罪分子往往在权衡得失后缴足罚金,实现减轻自由刑。实践中多表现为单处罚金和适用缓刑。这种带有交易性的执行往往因依赖于犯罪分子的意志而破坏罚金刑的强制性,软化了罚金刑的权威。

 

  三、罚金刑执行难原因分析

 

  罚金刑的现状是执行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罚金数额在量刑上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特别是立法没有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只以犯罪情节来决定,缺乏科学性。财产刑的目的就是让贪利者没有利,而且还要赔本,不仅仅惩罚其罪行,而且要斩断其继续犯罪的魔爪。如果单纯以金钱罚其罪无异于古代的“赎”刑,即以罚代刑,纵容有钱人犯罪,维护贵族利益,是违背现行刑法目的,为现代法治所不允许的。对贪利犯科者施以罚金刑就是让他“倒贴一把米”,削减其再犯罪经济能力,侧重于预防其再次犯罪。这里就必须注要他是否有“米”,即再犯罪经济能力。如果该犯罪分子穷困潦倒,没有多少“米”,还让他拿“米”,一是没有必要;二是勉为其难。

 

  2、罚金刑的执行方法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操作性不强。《刑法》第53条规定的“强制缴纳”,因无怎么强制缴纳,有哪些措施可以采取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使执行人员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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