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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P犯罪罪名及条款

 

发表时间:2008/9/30 8:26:1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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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P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P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P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P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P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P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P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P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P,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P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P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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