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对网络色情视频聊天有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08-08-02 07:02: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摘要:色情视频聊天是指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这一新型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危害性很大。对不同形式的“裸聊”从法律角度看应区别对待。应完善立法,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网络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色情视频聊天;基本形式;法律分析

  一、网络色情视频聊天概况

  随着宽带网络和视频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色情呈多样化趋势。目前一种新的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即色情视频聊天,俗称“裸聊”比较泛滥。所谓“裸聊”是指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腾迅QQ、雅虎通、MSN、视频聊天室等等)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2005年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每天午夜时有2万多名网民登入聊天室参与裸体视频聊天。2007年上半年各地陆续侦破了“天使V99”、“贵族商务网”等20余起淫秽视频表演案。同时以裸聊为名的诈骗活动泛滥,以所谓“激情视频”等名义,通过诱惑性图片和文字欺骗用户注册,骗取手机注册费的网站多达十几万个。[1] 与传统的网络色情相比,色情视频聊天是一种动态的淫秽信息交流,是现实中的人在网络中的性沟通,可以看到对方的裸露身体,进行实时暧昧的对话,实施虚拟的性行为,这种形式的色情活动大大加强了供求双方的互动性和真实性,其诱惑性和危害性更加严重,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这使裸聊这种特殊淫乱行为很容易泛滥成灾,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匿名制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参与裸聊,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毒害更大,因此它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网络色情,打击色情视频聊天已经刻不容缓。

    “裸聊”这种特殊的淫秽活动是用互联网开展的一种新的色情违法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些不完善,此类案件在法律界定上尚待进一步明确,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2005年9月15日,张某在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张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法律定性不明只能作出撤诉处理。[2] 因此需要我们对此行为加以深入研究探讨。

  二、色情视频聊天的法律分析

  (一)色情视频聊天的基本形式

  1、面对点式,即色情活动经营者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向网民组织淫秽表演,网民通过交纳会员费和购买”点数”来观看色情表演或进行视频色情聊天。色情活动人员一般由“站长”、“代理”、“宝贝”、“会员”等人组成,“站长”负责组织表演,“代理”负责招揽“会员”,“宝贝”负责色情表演,网民通过银行汇款、手机注册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会员需要用现金购买网站的点卡,再用点卡购买鲜花、汽车、别墅等虚拟物品送给“宝贝”,表演者再提供相应的色情视频表演。

  2、网络公共会议式,即“裸聊”组织者向网络服务商付费承租公众视频聊天室,然后亲自或者及指定管理员组织网民进入聊天室,并作出淫秽动作(表演性交、手淫、展示性器官、表演脱衣舞)供彼此观看娱乐,寻求刺激。“裸聊”群体通常在深夜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聊友之间不得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头像;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网;“裸聊”的时间和范围、人员相对固定;进入聊天室需要经管理员批准或者凭密码进入;进入聊天室的人都须实施淫秽行为等。

  3、点对点式(也称一对一式),即两个网民之间通过IM通讯软件,通过视频工具裸露彼此的身体,互相进行“虚拟性爱”。

  (二)以非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的分析

  因为“裸聊者”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绝大多数信息也是秘密的,一般也不会妨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应当认为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虽然此行为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冲击,但这种影响冲击是隐性的,只要不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则是法无从禁止的事情,应对此给予适度的宽容和理性对待。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在打击“裸聊”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益之问寻求一个平衡点。[3]当然这种行为污染了网络环境,极易毒害青少年,是社会道德水准失衡的表现,又易诱发诸如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所以需要予以重视,采取相应方式对网民进行教育引导,倡导一个健康的网络聊天环境。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南京公交车上民警佩枪 男子持刀威胁司机劫持
组图:鸟巢雨后独特景 河南宜阳国土局大楼门

热点文章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 房屋维修合同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房屋维修协议书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