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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尽力保障刑事被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发表时间:2008-05-21 22:46:05 来源:法制网 作者: 点击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今天在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更加注重包括刑事被害人权利在内的诉讼人权的保障,并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其中包括尽力保障被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此次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中澳与会代表们为四川汶川地震中的遇难者默哀一分钟。
刑事被害人的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普遍关心的一个共同话题,中国近些年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张军表示,在程序方面,我国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赋予被害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在实体方面,对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得到赔偿等。
他指出,随着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宪法,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包括刑事被害人权利在内的诉讼人权的保障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其中包括尽力保障被害人依法得到赔偿。通过强化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有关部门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害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指派律师免费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保障其有能力依法行使诉权;同时积极推行国家救助,对于被告人因无能力赔偿,致使被害人生活、医疗出现困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
张军表示,有关部门还大力促进刑事和解。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自行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对经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定罪量刑通常会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对于公诉案件,如果被告人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也会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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