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审理新型毒P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07/9/12 2:32:40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最高院刑一庭的《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P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新型毒P案件的量刑并不统一。例如,同样是氯胺酮,在重庆如果达到500克即可作为“毒P数量大”的情节予以量刑,5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作为“数量较大”的情节,而在江苏氯胺酮在2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还仅是“毒P数量较大”的量刑情节,在广东规定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作为“数量较大”的情节。由此可见,同样数量的毒P在不同地域,其刑罚轻重差别较大,这有违于罪刑平等原则,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指导意见》统一了部分常见新型毒P案件的量刑标准,并对10种新型毒P设定了与传统毒P海洛因换算方式,同时它借助传统毒P犯罪的量刑标准,初步构建起了新型毒P犯罪的罪刑阶梯。构建新型毒P犯罪的罪刑阶梯应当充分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防止出现罪刑失衡的现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新型毒P的量刑问题上,立法者和司法者如果忽略了这一原则,就会造成毒P的社会危害性与其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之间的失衡现象。这种失衡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1、与传统毒P犯罪之间的刑罚失衡。即对新型毒P犯罪的量刑过重,未能体现两种毒P犯罪的差异。前文已述,新型毒P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弱于传统毒P,在定罪和量刑上均应体现这一思想。例如,传统毒P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属于行为犯,而不论其涉案毒P数量,但新型毒P犯罪应当坚持以毒P的数量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同时这里的“毒P数量”应限于毒P成分含量,这些都包含了“罪刑相适应”和“罪刑均衡”精神。此外,与传统毒P犯罪相比,法院在审理新型毒P案件中应当审慎地对待适用死刑问题,例如,将主要对象限于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因此,新型毒P案件的罪刑均衡首先是与其参照对象——传统毒P犯罪的均衡

    2、不同种类新型毒P之间的刑罚失衡。新型毒P林林总总,差异很大,无视这些差异,而对不同种类的毒P适用同一量刑标准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详言之,我国将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管制和二类管制两种类别,不同类别的管制药品,其药品的毒害性并不一致,国家对其的管制力度也存在明显区别。总体而言,一类精神药品主要是致幻剂和兴奋剂,二类精神药品则大部分为公众所熟悉,因为相对于一类管制药品而言,它的适用面更广,公众更容易获取。例如,安定药的使用人群非常广泛。有的二类药品因其社会危害性增强而被国家调整为一类管制药品,例如三唑仑和氯胺酮。因此,司法者面临不同种类的新型毒P时,不仅要考虑该毒P的成分含量外,还应当充分考虑该药品所处的管制等级,该药品在医疗和社会生活中的适用状况,公众对该管制药品的接受程度,以此解决不同种类的新型毒P之间所存在的罪刑失衡问题。

    三、结束语

    新型毒P犯罪的泛滥与国家在惩处此类犯罪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密切相关。新型毒P并非法律概念,关于新型毒P案件的立法存在明显的漏洞,这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很多问题。在审判工作中,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定罪和量刑环节。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考量下,明确新型毒P的范围,并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掌握新型毒P案件的追诉标准,以解决新型毒P犯罪的定罪难题。另一方面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视野下,完善新型毒P犯罪的罪刑阶梯,从而解决新型毒P的量刑失衡问题。

注释

[1]新华网:《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新型毒P犯罪活动情况》。

[2]高小平:《制造合成类毒P案件向我们挑战》,载《中国刑事警察》2002年第3期,第43页。

[3]例如,有的非处方类的镇静类药物可以被制作成新型毒P。

[4]例如冰毒。

[5]例如K粉。

[6]例如,新型毒P检验中如果没有标准样品,一般是无法一时在各级公安机关利用普遍采用的气相色谱仪中检验出来的,而目前分析仪器的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库也无法即时跟上毒P泛滥的形势发展。参见秦总根等:《试论制贩新型毒P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6期,第57页。

[7]笔者并不赞成将成瘾性作为毒P的基本属性,因为当毒P被作为迷奸药等犯罪工具时,其是否具有成瘾性并不影响对该毒P的定性。

[8]薛剑祥:《毒P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第33页。

[9]元明:《当前禁毒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载《检察日报》。

[10]例如,刑法有专门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狭义的毒P犯罪相区别。

[11]高小平:《制造合成类毒P案件向我们挑战》,载《中国刑事警察》2002年第3期,第43页。

[12]例如苯丙胺类毒P目前的衍生物有100多种,其新的衍生物还在不断出现。有的衍生物尚未确定名称,而只有化学分子式,有的衍生物并不属于毒P。

[13]转引自:高小平:《制造合成类毒P案件向我们挑战》,载《中国刑事警察》2002年第3期,第44页。

[14] 此外,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笔者反对将此600余类药品均归类为毒P的范围。

[15]相关案例请参见:董斌:《新型毒PK粉案定罪量刑标准亟待明确》,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第60页,中国江西网《南昌公布毒P犯罪调查报告,四难题困扰案件审理》。

[16]直到2006年,四川省高院才发布典型案例首次将贩卖氯胺酮行为以贩毒罪定罪。新华网《四川高院发布案例:卖K粉以贩毒罪量刑》。

[17]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355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中提出,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相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P的答复》中提出,鉴于氯胺酮在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张明:《毒P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2期。

[19]具体案情请参见《是贩卖毒P还是非法经营——合肥市查获并判处一起贩卖受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案件》,载《中国医药报》2005年第129期。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355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P的答复》都强调出售管制药品时应当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

[21]网络资料:中国江西网《南昌公布毒P犯罪调查报告,四难题困扰案件审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12月28日熊潇敏律师赴柳州洽谈一宗毒品案·安徽: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6月13日熊潇敏律师前往南铁看守的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P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

 
上一篇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下一篇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