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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集资诈骗

发表时间:2007-10-05 02:19:46 来源:东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 点击数: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集资诈骗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场宣判会,对集资诈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李建等10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李建被执行死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6月至1998年5月,罪犯李建(男,33岁,原系河南省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伙同马晓红(女,33岁,原系河南省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燕(女,30岁,原系河南省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等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月利率2-3%的高息为诱饵,利用虚假注册的河南省百花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休闲商务俱乐部、河南省汇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未经注册的河南百花连锁营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与集资会员签定“会员协议书”、“营销协议书”、“连锁营销协议书”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储资金,共计人民币3亿3千余万元,美金2万元。集资款均被打入李建控制的私人帐户,除少部分用于支付高息或未营利的经营外,其余均被李建等人滥用和挥霍。1998年5月初,罪犯李建等人感到罪行即将暴露 ,遂指使他人销毁部分帐证资料,提取人民币1500余万元,美金94万余元予以隐藏、转移,并携巨款外逃,致使集资本金人民币2亿3千余万元无法返还。除去已支付客户的利息2600余万元外,李建等人共集资诈骗人民币2亿7百余万元。案发后,除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外,仍有人民币1亿3千余万元无法追回。罪犯李建在外逃期间,随身携带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一发。

1998年5月中旬,罪犯李贵富(男,59岁,原系河南省诚和有限公司经理)将罪犯李燕等人送去的赃款150万元人民币、建行龙卡66张及存单若干预以窝藏、转移,并按罪犯马晓红的要求,将马犯送至通许县使其逃匿。1998年5月,罪犯郭方成(男,36岁,原系陕西省华阴市华山火车站工会干事)明知马晓红、李燕系外逃犯罪分子,仍向其提供隐藏处所和生活用品,保管二人财物,并受指使取赃款40万元予以转存窝藏。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作虚假证明,还通风报信,使马晓红、李燕二人继续外逃。1998年5月中旬,罪犯丁胜利(男,42岁,原系河南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受罪犯马晓红等人指使,帮助窝藏、转移赃款350万元人民币以及轿车、字画等物,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拒不交待赃物去向,并指使他人将字画转移。罪犯王而慷(男,34岁,郑州市个体经营者)在罪犯李建外逃期间,帮助李办理假身份证,购买手机卡,与李共同开办多处银行保险箱业务,并介绍李到广州等地逃窜。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交待李建下落及保险箱业务线索,致使李建长期潜逃。1998年5月中旬,罪犯李德育(男,35岁,原系河南省章光宾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受罪犯马晓红指使,帮助转移、窝藏赃款27万元人民币,存折30.5万元人民币。1998年5月中旬,罪犯李惠芳(女,28岁,新乡市无业人员)陪同李建逃至广州,后将李建放在新乡的76万元人民币和一辆本田轿车予以窝藏。1997年底,罪犯杨军威(男,29岁,原系源流广告装璜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按照罪犯李建的授意和提供的材料,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画册,为李建等人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建、马晓红、李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诈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巨额资金,大肆滥用挥霍,并销毁部分帐证资料、携款外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罪犯李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李建在外逃期间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判处集资诈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李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集资诈骗犯马晓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财产50万元;判处集资诈骗犯李燕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罪犯李贵富、丁胜利、李德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罪犯郭方成、李惠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罪犯李贵富、郭方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郭方成还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罪犯王而慷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帮助逃匿;罪犯杨军威故意为他人制作虚假广告宣传。依法判处窝藏、转移赃物、窝藏犯李贵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窝藏赃物,窝赃、包庇犯郭方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窝藏转移赃物犯丁胜利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窝藏、转移赃物犯李德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窝藏赃物犯李惠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虚假广告犯杨军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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