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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员放窃贼上车并参与分赃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7-10-05 01:2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情:列车员刘某在值乘时看到过王某等4人在车上盗窃,见面次数一多就熟了。2003年12月20日,王某对刘某说:“以后我们到你车上搞钱,弄到后我们三七开。”刘某听后没作表示。12月24日,王某等4人从其他车厢上车,因无票被列车员拦住。此时刘某正好看到,王某向刘某做了个列车员不让上车的手势,刘某便给该列车员做个手势,意思是叫王某等4人上车。王某等人上车后,在非刘某值乘的车厢内盗窃旅客现金时被发现,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相威胁,把一名旅客刺成轻伤后逃离火车。被盗旅客向乘警报案时,刘某听到了报案情况,猜想可能是王某等人所为。12月28日,王某到车站站台上告诉刘某:“上次搞了点儿钱,给你1000元。”刘某接过钱,没说任何话就上车走了。

  分歧意见:对刘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刘某没有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盗窃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因为刘某明知王某等人上车是采取不法的方法搞钱,还提供上车的方便,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但其所起作用较次,应按主犯构成的罪名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刘某明知王某等上车搞钱,根据其以前看到他们偷钱的情况,应当预见到王某等人仍应是盗窃。至于王某等人盗窃时被发现后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不是刘某的预见内容。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刘某应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王某等人上车偷钱事先与刘某协商,请她提供方便,刘某当时虽未表态,但她是默许的,这从其以后的行为可以得到验证,属事先有通谋的犯罪。当王某等人不能上车时,刘某又给他们提供帮助,这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具体行为,并且她也分得了1000元赃款。如果没有她的帮助,王某等人的这次犯罪就有可能不能实现。所以说,刘某的行为应构成犯罪。

  但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刘某的主观故意内容。从本案看,刘某值乘时看到过王某等人盗窃,当王某与其协商上车搞钱时,刘某的认知程度就是盗窃,对于其他犯罪其不能预见,因此刘某的故意内容是王某等人可能实施盗窃,而不是其他犯罪。实际上,王某等人上车后实施的也是盗窃,只不过在盗窃时被发现使用了暴力,而转化为抢劫。这一使用暴力的行为,刘某不能预见,不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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