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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聊案”撤诉是罪刑法定的归位

发表时间:2007-10-05 01:30:4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长期以来,以“打击”为主要目的刑事司法实践,使“罪行法定”的推行不断遇到挑战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用视频与多人裸聊时,被北京警方截获。张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并被以聚众淫乱罪诉至法院。

    然而在经过反复研究后,检察机关还是于2007年2月撤回了起诉。

    “裸聊”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对“裸聊”的具体规制条文。检察机关对“裸聊”案的撤诉可视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践行。所谓“罪刑法定”,用两句法谚来解释,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近八百年的薪火相传中,早已成为世界诸法治国家所认同的公理。

    对于中国而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历经艰难。1979年刑法中仍规定了类推制度。

    其立法原因除长期人治的传统影响之外,也许还在于恢复法制之初,尤其是社会急剧转型的特定时代里,法律体系尚未定型,新的犯罪形态与犯罪种类又层出不穷,因而适用类推可以更有效地实施社会控制,维护稳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由各部门法组成的法律体系也已具雏形,“罪刑法定”终获确立。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赢得了法学界与实务界的赞誉。

    但长期以来以“打击”为主要目的刑事司法实践,使“罪行法定”的推行不断遇到挑战。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不难理解,为何“裸聊案”一进入司法实践,就遇到了如此之多的入罪之声。有人认为“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作为“物”的“淫秽品”何在?如何计算这个“淫秽物品”的数量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还有人认为,“裸聊”构成聚众淫乱罪,在“裸聊”的聊天室内虽然聚集了几个人,通过网络“聚众”也算说得过去,但“淫乱”就难以成立了。否则,人体彩绘、草台班子的露骨表演或T型台上某些袒胸露乳的“秀”都可称之为“淫乱”。在“类推”制度已被废除之后,“裸聊”的入罪的确难以成立。

    刑罚是一个国家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法治国家本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往往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只规定那些“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被誉为“现代刑法之父”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曾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对于“裸聊”而言,在刑法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以及道德谴责来规制。当然,行政处罚和道德规劝事实上并未遏制住“裸聊”的泛滥,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刑罚力度不够严厉,而只能说明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说明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还不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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