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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7/12 9:04:3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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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证据规格

  第一条毒品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边民证等证据材料,准确查 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第二条调取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未附被告人照片的,应当制作被告人亲属或者其他熟悉 者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或者对被告人进行亲缘、指纹等鉴定。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的,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出生证明文件,入学、入伍等登记表,人口普查登 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骨龄鉴定, 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第四条被告人所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的,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或 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被告人是否我囯公民等证明 材料。

  第五条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有精神病合理怀疑的,应当 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第六条对毒品犯罪的女性被告人,应当注意收集是否怀孕的证明材料;已怀孕的,应收集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证 明。

  第七条被告人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或者有其他犯罪前科的,应当注意收集其前罪生效裁判 文书;涉及累犯认定的,还应调取其刑满释放证明。

  第八条毒品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时,应当注意收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主管单位证明、派出机构 (单位)设立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证明以及单位其他成员的证言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案件,应当注意收集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 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特殊行业专菅证、有关批文、授权书、职务任命书等证明材料,查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从事生产、 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

  第十条证明自然人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使用的电子邮件、通讯往来信息、网络聊天记 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证据,传真、信函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 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共同犯罪案件,还应注意收集各共犯组织、策划、分工、实施方面的证据材料,查明毒品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 等主观特征。

  第十一条证明单位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时,应当注意收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物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 言等证据材料,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 有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案件,应当注意 收集被告人是否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分子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囯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案件,应当注意收集被 告人主观上是否出于牟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毒品案件的物证、书证,应当注意收集毒品实物及照片,交通、通讯、制毒设备、邮件、行李、夹带物、藏匿物等作案工具,货单、邮单、托运单、货物报关单、信件、支付凭证的交易明细等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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