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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3/3/10 11:25:5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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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后果、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斗殴达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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