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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高”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的标准(2011年)

 

发表时间:2011-11-1 9:07: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南宁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授权下,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细化诈骗犯罪在广西全区执行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后报备。”

  广西“两院”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的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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