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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

 

发表时间:2007-10-22 10:58: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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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到二十一条(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人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外资企业法》第十条(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到十九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5、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变更住所:
1、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2、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财务审计报告;
d)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投资者(股权):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4、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注:①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②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表格: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或驳回、发照。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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