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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或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

发表时间:2007-10-22 10:54: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外国或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怎样注册外资注册公司,外商独资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37项)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受理的,另需提交项目合同原件和发包(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申请表格 
填写《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大厅、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驳回)、发照。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开展业务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办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 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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