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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能力鉴定是精神病人犯罪案必不可少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4/9/14 13:48: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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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熊潇敏律师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当事人经鉴定为患有精神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侦查阶段均为办案部门关注的重点。案件移送法院后,在接受法院开庭通知后,熊潇敏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发现其无法回答律师的问话,是否具有受审能力法院并没有做出鉴定。为此,作为辩护人即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当事人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法院最终同意此申请,等结果出来后,再视鉴定结果另行开庭。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由:对被告人王XX是否具有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XX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经多次司法鉴定都证实其精神异常,且逐渐加重之势,已被鉴定为精神病分裂症。2014522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已对被告人XX的受审能力作出鉴定,认定被告人XX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而在未经治疗缓解的情况下,2014612日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自从被关押于看守所后,被告人XX的精神病多次发作,贵港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多次告知被告人XX的家属。201492日辩护人会见被告人XX时,因XX仍处在发病期,无法正常进行沟通交流,不能正常表达其的意见,更无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有鉴于此,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人,特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XX是否具有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被告人XX现处在病发期,应当中止审理,对被告人XX予以取保候审,并让其接受专业的治疗,待被告人XX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时再恢复审理。为维护被告人XX的合法权利,特提出上述鉴定。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辩护人: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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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受审能力鉴定不可忽视,司法鉴定申请中的受审能力鉴定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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