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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未出资而登记为产权所有人,分手时仍未享有产权

 

发表时间:2012/9/11 16:14:3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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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在线,南宁知名律师]日前,由广西专业律师网律师代理的黄某诉杨某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已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恋爱期间未出资购房但房产证又登记有其名字的女方杨某最终同意房屋产权归男方黄某所有。双方已签收《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黄某与杨某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约定出资购买位于南宁市某路段的商品房一套。在支付首付款时,由男方黄某全额支付,随便男方黄某又以其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因双方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以双方的名义签订,因此,在办理房产证时,房屋产权人亦登记在两人名下。黄某与杨某因诸多因素最终未能成婚。而房屋的问题却成黄某的一块心病。在多次要求女方配合过户未果的情况下,黄某最后委托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黄某和杨某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对该房屋的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黄某作为全部出资人,理应对房屋享有全部产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女方最后确认诉争房产由黄某全额出资,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

  以下是本案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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