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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检、法——司法领域的一块飞地

 

发表时间:2008/12/7 20:2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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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是铁路反贪打不到大老虎的主要原因。
  这种体制的另一问题是,铁路司法系统管理的辖区与地方省检察院的辖区不一致,名义上铁路局级法院、检察院归驻地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实际上省院也很难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鞭长莫及,限于体制结构的问题也管不起来,所以他们实际上等于没有人管的放任状态。切实享有领导权的只能是铁路局。虽然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任命,他们却不用向人大汇报工作,甚至人大在开会的时候也不通知他们。使得他们这一群体在司法领域中显得更加另类。更可笑的是,到了基层铁路法院和检察院,那里的院长、检察长连人大任命也没有了,他们全都是由铁路分局的常委任命。当然,也没有相对应的人大要他们汇报工作。至于哪一级人大来监督他们,目前还是个空白。
    更让铁路司法系统人员尴尬的是他们的身份问题,这个问题自铁路司法系统建立以前一起延续至今,这些铁路公、检、法的执法人员至今还属于该系统内工人队伍中的一员,即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也不在国家法官、检察官的编制。他们至今还是拿的企业工资,其他待遇如退休、医疗、保险等等都是按照铁路企业职工的规定。
  设在铁道部里的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只存在了5年,1987年,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铁道部首先提出来要撤销这两个机构,这一主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投票时以压倒多数获得通过。从此,这两个机构在铁道部里消失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又设立了交通运输审判庭和铁路运输检察厅来管理以前这两家机构的工作。而其下属的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则还是延续了以前的状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董亚平说,目前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婆婆多,但真正管事的少,省检察院是他们名义上的上级主管,但是基本上不过问他们的事。对超过省界的案件更不愿管。只能请示铁路局的政法委。但是这样做在程序法上找不到依据。对于铁路运输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中国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认为: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还不完整,铁路运输法院的地位也不明确,特别是这些部门的人、财、物一直由所在部门和企业管理。这种“法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极需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理顺关系,妥善解决这些机构的人、财、物问题。
  尽管解决铁路公、检、法人员身份问题的呼声很高,凡知道底细的都把铁路公、检、法人员看作是“铁路职工”,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行业外的案件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特别是退休后待遇问题,更让他们在心理上难己平衡。这种心态不能不影响到工作的质量。
  张泗汉教授说:“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审判机关,它所行使的国家审判权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因此,任何人民法院的设置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否则,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审判权的行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而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却没有相应应当为之负责和报告工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工作也没有同级人大的监督,这种状态是很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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