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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发表时间:2008-09-14 15:28:22 来源: 作者:


 一、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

  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要求,对华侨与内地居民离婚总是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华侨与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侵害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的管辖: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忧伤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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