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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发表时间:2012/5/27 11:54:3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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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是指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举证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有些案件,一方当事人看起来是很有理,但是法院往往不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根本原因就是其未向法院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说服力不强,无法支持其的诉讼观点或答辩意见。因此,如果你正在打官司,有必要了解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的法律常识,在举证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相反,对方当事在质证的时候也就从对方的来源、关联性、合法性及是否能证实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进行质证。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举证方提供的证据为原件的情况下,应取得原件保存单位的盖章证明,即证明原件存于该单位。否则,单纯是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可以不同意质证。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如是手机录音的,应将原录音手机一起带到法庭,开庭时让对方质证。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在举证期限内应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如果超过举证时限未申请的,则有可能面临被认定放弃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关于自认的事实,有些当事人往在一审时承认,在一审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后,在二审中又否认自己在一审自认的事实,这时一般不会被二审法院采纳,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的自认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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