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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新个税实施后对误工费举证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1-9-9 8:17:40 来源:京报网 作者:南宁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2011年9月1日新个税实施后对误工费举证的影响

  误工费:误工费乃实际减少的收入

  在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大多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误工费则往往个体差异性较大,一些当事人甚至“漫天要价”,动辄三五万元。

  司法实践中,在计算误工费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误工期间;二是误工费标准。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如果住院,则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医嘱证实的休息时间总和为误工期间。但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因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伤、病与其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在无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复期正常工作状态时,法院可以依据单位误工证明等其他证据合理确定误工期间。

  如果当事人产生关于误工期间合理性的异议,在无医嘱或者误工时间明显过长的情况下,会参考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关于医疗时限的规定,综合考量受害人的具体伤害情况、工作情况、医嘱休假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间。

  在确定误工期间后还要确定误工费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依据证明确定误工费。如果要求的误工费过高,受害人应提供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费用过高且无法提交完税凭证,又不能合理解释的,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并可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付。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予以确定。

  误工费:计算依据修改前个税起征点成计算依据

  在个税起征点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而且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证明,同时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否则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其误工费。此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在北京,当受害人月收入低于2000元无法提交完税证明时,如果要求的数额接近2000元,法院一般予以认可。新的个税法实施后,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月收入少于3500元的居民免除提交完税证明的举证义务,但我国很多人的月收入难以达到3500元。如果继续按照个税起征点考量,将当事人提交的月收入接近3500元的证明酌定予以认可,将明显对赔偿义务人不利。

  新个税法实施如何判定误工费

  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更多的人无法提供纳税凭证,如何确定误工费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问题。法官通常结合辖区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指导当事人正确举证,确定公平合理的误工费,个税起征点提高后,法官应进行综合考量。

  一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的受害人,应当指导其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误工费证据相结合判断其收入状况。

  二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又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受害人,应当要求其提交发放工资时的银行信息查询单,不能仅仅根据误工证明或者扣发证明判定收入状况。

  三是对于实发现金又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其行业标准确定误工费数额,而不按照个税起征点3500元顶限计算。

  受害人应该如何取证 争取误工费?

  如果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月收入标准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应提供完税凭证,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如果无完税凭证,则仅能按照其从事行业或相似的标准,参考平均职工工资等数据酌情确定误工费。

  受害人关于误工费的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应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除了关于误工期间的证据,包括住院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应妥善保管,提交法庭;同时,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如果无纳税情节的,也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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