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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自SA男友赔偿案例:男方未充分履行保障女方人身安全义务要赔

 

发表时间:2011-1-23 10:04: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宁律师


于丹丹

于丹丹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日前对广受关注的空姐于丹丹自SA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支付原告魏××人身损害赔偿款12510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5107.18元。

  宝安法院昨天向媒体通报,作出这样的判决,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对于丹丹的死亡,公安机关已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定性为自SA。于丹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其因自身情感等问题选择结束生命,对这样的不幸结果于××本人具有主要过错。

  二、与于丹丹有着特殊情感关系的被告陈××,无论在年龄还是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都较之于丹丹有更多的优势,在双方发生情感纠葛时,被告陈××应当更多地感知到于丹丹处在感情脆弱的时候。

  三、事发当天,在于丹丹发送有自SA倾向的短信给被告时,被告陈××没有基于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加以判断,而是发送了一些令人易产生悲伤、厌世情绪的短信给于丹丹,对于丹丹意欲自SA的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通报称,综合以上三方面的考虑,本院认为对于丹丹的离世,被告陈××未基于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充分履行保障于丹丹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丹丹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回放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魏××之女于丹丹考入中国民航大学。2009年8月27日,于丹丹在北京一家酒店接受相关空乘人员培训时,与负责酒店经营及空乘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被告陈××(已婚)相识,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2月下旬,于××向陈××提出结束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3月7日13点许,于××离开单位到锦江之星旅馆开了一间单人房,于下午时段内在该旅馆509号房间自缢身亡。2010年3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于丹丹系自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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