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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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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1-27 18:33:4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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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园事故人身损害,根据规定,学校承担的是管理教育职能,如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如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方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产品责任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其举证责任倒置,但受害人应就其损害后果作相应的举证。 6、在加工承揽工作中,完成加工承揽任务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修理人担责,但定作人有过失的,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实行谁举张谁举证。 7、财产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包括道路、桥梁、堆放物、树木倾倒等)因在不当行使其权利时,致人损害的由管理者、所有者担责,举证责任实行谁举张谁举证。 另外,因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损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四、赔偿权利人的确定 一般人身受损的案件,受害人均可成为赔偿权利人: 1、一般轻微伤或轻伤者,其人身受损人为赔偿权利人。 2、人身被致残者或死亡者,赔偿权利人有被致残者本人、受致残人扶养、抚养、赡养的人为赔偿权利人。 五、赔偿标准 1、赔偿项目 ⑴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⑵如受害人身体致残,除上述项目外,还需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⑶如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工资等合理费用。 2、精神损赔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承担上列责任外,还可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赔偿标准 ⑴医疗费:依照合理,必要的原则按实计算,但后期续医所需治疗费一般可另行处理,但鉴定结论明确的除外。 ⑵误工费:误工费以住院治疗耽误的工作时间计算,如定残则到定残的前一天止。其标准有二: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不得高于侵权行为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侵权行为地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⑶护理费:①护理人原则为一人;②护理是必须的;③护理人的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④护理人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⑤时间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⑷交通费:依照合理、必要的原则,按实际支出凭票计算。 ⑸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住院时间,按侵权行为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⑹残疾赔偿金: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侵权行为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作调整。 ⑺残具器具费:按普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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