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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发表时间:2008-1-27 18:33:48 来源: 作者: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而有权要求侵权行为实施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并由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这种赔偿的主体是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行为实施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赔偿的内容为致害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二个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饲养狗伤人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赔偿的义务人则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类有:1、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的人身损赔偿;2、交通事故人身损赔偿;3、医疗事故人身损赔偿;4、校园事故人身损赔偿;5、产品责任人身损赔偿;6、触电人身损赔偿;7、环境污染人身损赔偿;8、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
  
  
二、侵权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1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侵权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是一个交叉概念,在逻辑上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同一重合,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人就是赔偿义务人,但有时又不同一,实际办案工作中,还有一个依法认定和正确区分的问题。
   2
、赔偿义务的确定方法及担责。
  
有行为能力的公民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义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或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赔偿义务人。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按比例由行为人担责。
  
共同危险人对他人人身安全实施了危及安全的行为并造成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共同危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不由其行为造成的除外。
  
财产所有人对自己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的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在财产使用中出现的损害行为较多)
  
因第三人的过错(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义务人。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故雇主或雇主和雇员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为连带赔偿主体。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自身受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损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受损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雇主担责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几种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及举证
   1
、打架互殴案件的人身损赔偿,其举证责任是: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其举证原则是谁举张谁举证,该类案件还要考虑路权管理原则,责任区分应以道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主要依据。
   3
、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实行责任倒置,医疗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方也应在损害后果方面作相应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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