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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报道熊律师承办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9-6-14 11:58:12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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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的借条在原告手上,被告却称其实没借到钱

一桩离奇的“借条官司”



南国早报   2008-04-28          ■ 王克础

  面对一张10万元的借条,被人告上法庭的阮某大叫冤枉,称自己一分钱没拿到,是被人骗取借条的。4月24日,这起离奇的“借条官司”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上庭,只因巨额借条

  曾勇(化名)是南宁市某局的公务员。他诉称,2005年12月13日,阮某因急需用钱,向他借款10万元,并承诺以其在南宁市的两套房屋作抵押,每月利息1000元整,有借条为证。但是,阮某借到钱后,一直不主动还钱,他多次向对方催讨,但阮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还钱。

  当天,曾勇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其代理人向法庭上出示了一张借条,借条写到:今借到曾勇10万元,现以本人坐落在南宁市济南路的603号房和金朝阳二座的0808房作抵押(注:以上两处房产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待办好房产证后,双方再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每月利息1000元整。借款人:阮某。证明人:何某。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13日。

  为了审理此案,法院还将借条上的“证明人”何某列为本案的第三人一并审理,但何某当天没有出庭参加庭审,法庭作缺席审理。

  对于曾勇的起诉,坐在被告席上的阮某大喊冤枉。他说,对方出示的借条是真实的,借条上“阮某”这个名字也是他的亲笔签字,但曾勇拿到借条后一直没有将10万元钱支付给他,是曾勇骗取了借条。

  

  借条由来,被告细说原委

  “既然没得到钱,那你为何要写借条给曾勇呢?”面对法官的提问,阮某说,他与何某是远房亲戚。2004年间,他因赌球输了很多钱,其中欠了上线庄家何某5万元。其间,何某多次向他追钱,但他一直没钱还给何某。2005年12月13日,何某给他打来电话说:“我现在很急用钱,如果你没有钱,你可以用车作抵押,我帮你向别人借10万元。”

  阮某说,当天,他按照何某的约定,来到南宁市七星路一家招待所里,见到了曾勇和何某。何某对他说:“曾勇在南宁市某局工作,他可以借10万元钱给你,每月利息1000元,利息由我来还,但你必须归还我5万元钱。”随后,曾勇叫他拿房产证到房产局查实后,就可以借钱给他。他对曾勇说,他的房子还没有办到房产证,只有购房发票。就这样,他回家拿来济南路603号房(此房之前已经卖给别人)的一张旧购房发票交给曾勇,并在曾勇事先写好的借条上写上自己名字,何某则写上“证明人”等。

  阮某说:“做完这些后,曾勇称要拿材料和借条给他们老板看,查实后就拿钱过来给我,并叫我在招待所等他。”可是,曾、何两人这一去就不回来了,阮某觉得不对劲,便给何某打电话。何某却说,老板还没有回来,办妥后再汇钱给他,叫他先回去。之后,他一直没有见曾勇汇钱过来。何某又对他说:“只要你还清5万元钱,就可以拿回借条。如果拿不出钱来,你就不用管这件事了,因为利息由我负责,曾勇找也是找我。”

  阮某说,由于他无法拿出5万元钱还给何某,所以一直没有拿回借条。两年多来,曾勇也从来没有找过他。不料,前段时间,曾勇突然起诉到法院,以此借条为依据要求他归还借款10万元,利息2.4万元。

  借到钱否,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上,法官对曾勇的代理人罗某进行了提问。

  法官:对于阮某的陈述,你认为是否是事实?

  罗某:我当时不在场,阮某所说的我不好说。

  法官:曾勇是给现金还是转账,把钱给了谁?

  罗某:是给现金,将10万元交给何某了,至于何某是否给了阮某,我们不管,因为阮某和何某是亲戚关系。

  法官:是什么时候给的?

  罗某:这个我不太懂,反正钱是给出去了,阮某才写下借条的。

  对此,阮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一张录音光盘说,在阮某接到曾勇的起诉后,他曾和阮某一同去找过曾勇,并进行录音。曾勇对他们说,这么大一笔钱,他不可能给现金,是通过转账方式转给阮某的。而现在,曾勇代理人又说是把现金交给何某的,明显互相矛盾。再说,刚才对方明确说明是把钱交给何某,那么对方告错人了,他应该告何某要钱才对。

  曾勇的代理人说,阮某所写的借条是合法有效的,曾勇把钱借出去了,阮某就应该还钱。曾勇把钱给了何某,再由何某转给阮某,这只是一种债务转移,并无不妥之处。

  阮某的代理律师辩驳说,其实借条可以看作是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并不代表合同就生效。如果对方没有付到钱,就没有履行到付款义务,那么借款合同(借条)就没有生效,没生效的借条就是无效的。

  曾勇的代理人说,如果阮某没有拿到钱,他是不可能写下借条的。 

  

  律师建议,希望重视便条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针对这起“借条”官司,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熊萧敏律师说,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打条人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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