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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费的计价原则

 

发表时间:2007/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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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

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时除支付初付费外也支付部分提成费。这部分提成费称为预提成费。有时预提成费还在其后逐年支付的提成费中分批扣除。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是采用一笔总付方式支付还是逐年提成方式支付要看双方的意愿。因为,两种支付方法对技术转让的双方来说都各有利弊。譬如,就一笔总付说,带给技术转让方的好处是:

1)可以在短期内拿到全部技术转让费,利用这笔收入可以进行有效的再投资;

(2)技术转让方可以不承担受让方在经营、生产、销售等方面的风险。如果产生风险损失,对技术转让方的收益无任何影响;

(3)不承担因汇率变化等带来的损失。

其不利的方面是:

(1)    不能分享受让方因增加产量、产品价格上扬等获得的额外利润;

(2)    其大部分收益会作为企业的纯利润被政府征税。

一笔总付带给技术受让方的最大好处是,当由于种种原因增加了利润时不会增加向技术转让方的支付。所有的利润为自己所独占。但是其不利方面也是非常明显的。即,

1)在未取得任何技术转让的效益的情况下,先行一次筹集大笔资金用于支付技术转让费。大笔资金的占用不利于资金周转;特别是在资金较紧的情况下其不利的影响就更加突出;

(2)所有经营、生产、销售等方面的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技术转让方不会积极地寻求措施协助受让方解决这些问题;

(3)由于受让方对技术的改进、提高经济效益的提高与转让方的经济利益无关,因此转让方不会采取积极协助和支持的态度。

不过就技术转让方来说,他们总是希望尽早拿到他们的所得,愿意采用一笔总付的方式支付。

3.影响技术转让费大小的诸因素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技术转让费是基本价格,反映到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实际价格还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件进行调整。影响技术转让费大小的诸因素一般来说有如下几方面:

1)独占和非独占转让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所谓独占的技术转让,即在合同条款中有限制转让方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将同样的技术再向第三者转让的条款。这将加强受让方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而转让方将失去在 该地区销售技术的市场。因此,独占转让的转让费用要高一些。费用提高多少依转让方对其损失的估价而定。该地区的市场很大,转让方失去的贸易机会多,技术转让费就会提高得更高些。有时独占的转让费要非独占的高出60100 左右;

2)使用权限不同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所谓使用权限不同,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限制受让方在允许的范围以外再扩大生产能力或重新建厂的条款。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只允许在合同标的范围内一次使用转让的技术,称为转让的是一次使用权;如果没有上述限制性条款,受让方可以使用转让的技术随意扩大生产能力和建厂,称为一次买死或一次买断。一次买死支付的转让费要比购买一次使用权支付的转让费高得多。在我们的业务实践中发现竟有高出五、六倍的情况;

第一次转让是转让一次使用权时,进行第二次技术转让时其转让费一般要比第一次转让时的费用低。是给受让方的数量优惠。事实上,完全相同的第二次技术转让的情况是很少有的。这是由于技术总是在不断地改进着,新的技术代替了原有技术的结果;

3)产品销售范围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有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对技术受让方销售产品的地域限制。例如,在我们引进技术的合同中有仅限于国内销售;仅限于在东南亚地区销售;有的报价甚至限制我们在长江以北销售的。这些限制性条款是为了保护技术转让方的产品销售市场。受让方要求减少限制,就是要求转让方让出销售市场。技术转让方为弥补他们的这部分损失,就要提高技术转让费;

4)支付方式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如前面所说,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各种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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