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法院案例]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追偿

 

发表时间:2013/11/18 8:25:2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汇申公司辩称,《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银基公司只有向明宜公司追偿后,就明宜公司确定无法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汇申公司偿还其应承担的份额。因此,履约保证人银基公司不能在一案中同时起诉主债务人明宜公司和其余的连带共同保证人汇申公司。

  我们认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履行了全部责任的保证人享有两项追偿权:一是向债务人追偿,二是向其余的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就履约保证人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来源而言,在于其代为履行义务,即代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就履约保证人对其余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来源而言,其同样来源于代为履行义务。即履约保证人支付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行为,实际上是代其余连带共同保证人履行本应由后者行使的义务。从两种追偿权的来源可以看出,两者的性质均为代为履行义务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正是由于这两种追偿权在来源、行使条件及性质上的同一性,所以这两种追偿权并不存在利益顺序,是并存的。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如果履约保证人选择向其余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其余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以履约保证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而拒绝履行属于自己的偿还义务。否则,无异于增加了履约保证人的风险,将追偿债权所需要付出的时间和劳力成本全部加诸于履约保证人,且不利于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实际上,《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是限制履约保证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余共同保证人或是要求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只是进一步明确其余共同保证人仅对主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即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我国《担保法》第12条与《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在适用上并没有冲突。而且,履约保证人一案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余的共同保证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使得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得以解决。

  二、其余连带共同保证人在其所应承担的份额内就主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负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在履约保证人一案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余连带共同保证人时,由于主债务人与其余共同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上没有利益顺序,因此,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其余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当在其所应负担的份额内与主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履约保证人银基公司就诉请判令另一个保证人汇申公司在其所应负担的份额内与主债务人明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如果判令其余连带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份额内与主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其余共同保证人在案件中既要履行清偿义务,又因在该案中没有向主债务人主张清偿权以至于不能参与对主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若主债务人不具备完全清偿能力,其财产就会被履约保证人全部囊括,而无法保证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连带共同保证人平均负担。因此,在履约保证人一案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余共同保证人时,应当判决先由主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就其不能偿还的部分,再由其余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在其所应承担的份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中,由于银基公司与汇申公司事先没有约定彼此之间的分担比例,我们判决如明宜公司不能清偿相关债务的,汇申公司对不能清偿债务的50%向银基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附录】

  编写人:韩朝炜,民四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200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号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共同担保责任,南宁有名的公司律师
更多与 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共同担保责任,南宁有名的公司律师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怠于清算应承担连带清
·[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应作为夫

 
上一篇最高院案例:“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一篇[南宁公司律师]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