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继承人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继承应免除偿还债款责任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11 21:35:54 来源:丽水中级法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判决后,周爱花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向其借款有六笔是郭激伟借的,最后一笔才是王肖端借的。上诉人并非自愿将被上诉人所欠债务转让给王肖端,而是迫于无奈,王肖端承诺在其扇厂弄18号房屋拆迁时第一个归还。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郭激伟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讼请求明确写明借款是王肖端向其借款,而其在上诉中又称是郭激伟所借,不事实。被上诉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归还周爱花的借款。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爱花将被上诉人郭激伟书写的借条交给王肖端,并由王肖端重新出具借条,表明上诉人周爱花自愿将被上诉人郭激伟所负债务转让给王肖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产生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因债务人王肖端已于2006年6月份去世,上诉人要求其法定继承人归还借款,应予支持。原审被告郭建伟、郭宇、郭放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对被继承遗产的继承,系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失去了继承财产的权利,同时免除了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义务。故原审被告郭建伟、郭宇、郭放不承担本案债务的偿还义务。被上诉人郭激伟享有对被继承人王肖端的遗产继承权,同时应在其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上诉人周爱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刘宝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叶东望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民间借贷,继承人,被继承人,民商案例,法院判决例
更多与 民间借贷,继承人,被继承人,民商案例,法院判决例 相关新闻:

·10月2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来宾中级法院开庭·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委托)
·韦某民间借贷、破坏生产经营刑民专项服务(已·最高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防范化解各
·最高法明确“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犯罪·7月10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武宣县法院开庭
·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委托)·5月14日熊潇敏律师在柳州鱼峰区法院开庭

 
上一篇海事海商火灾免责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下一篇上诉人范邦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