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瑕疵重大与否并非调解案再审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7/3/3 10:47: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牛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初,牛某向丁某借款20万元,期限2年,月息2分。2016年8月,丁某将离婚的牛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本案适用简易审理,但在刘某未到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即由牛某给付借款本金23万元,刘某不担责。丁某、牛某在协议上签字,并签收法律文书。

  丁某申请执行,发现牛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便以调解书存有重大瑕疵为由,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评析】

  有观点认为,本案调解存有重大瑕疵,程序错误、刘某未到庭即组织调解,并直接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故应提起再审。

  笔者认为,该案不符合调解案件启动再审的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1.义务免除并不需债务人的同意。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案中,丁某将牛某与刘某诉至法院,作为被告。虽刘某未到场便组织调解,但经调解后达成了还款协议,即此笔借款由牛某一人偿还。该协议实质免除了刘某还款义务。因为债务是在刘某婚姻存续间借的,且无例外特殊情形,故该债务应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对该债务也负有还款义务。但经协议后,此笔债务只由牛某偿还。义务免除并不需征求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对方即可。事实上,刘某对协议内容已知悉。因此,尽管刘某未参与调解,但这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协议合法有效。

  2.执行不能并非系调解瑕疵所致。对于合同无效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此调解协议并不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即并不存在无效情形,且经审查后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本案瑕疵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应适用普通程序。而对于刘某未到场即调解,是否属于审理中的重大瑕疵?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原因是该调解协议并未为刘某增设义务,而是免除其还款义务,故此调解无需征得被告刘某的同意,也就无需其参加调解。原告丁某的权利无法实现,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牛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造成的,属于执行风险,而并非系调解瑕疵造成的。丁某作为成年人,在达成这样的调解协议时,就应当预测到此种情形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对执行不能的风险,则应由行为人自己负担。

  3.程序瑕疵并非调解案件再审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相对于判决、裁定来说,对于调解结案的再审,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严格,这符合当前市场经济下有约必守的精神。调解结案要达到再审条件,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违反自愿原则,二是内容违法。本案中,债务人某与牛债权人丁某的还款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并未强制调解,且内容并不违法。因此,本案只存有程序性瑕疵,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另外,法律也并未规定程序瑕疵可作为调解案件再审的法定理由,无论是否系重大瑕疵,只要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都不可提起再审。

  作者:付建国 李天全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南宁知名律师熊潇敏推荐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合同纠纷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合同纠纷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广西某畜牧有限公司再审案(已委托)·南宁律师:本案瑕疵收条能否作为还款依据
·南宁律师:拍卖公司未如实披露拍品瑕疵 不适用·官员撞死人后公款赔钱 法院再审撤贪污罪判2年
·南宁民事律师: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是否适用·社会关注:陈满故意杀人案23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广西南宁律师:请求减少违约金应当在原审中提·南宁律师:聚焦小区车位权属之争

 
上一篇转码小说网页后的存储构成侵权
下一篇借贷主体名实不符 购房合同未必无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