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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7/3/29 11:07: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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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良影响”中的谐音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臭榴芒”商标申请驳回行政纠纷案作出的二审判决认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的备办宴席、餐厅、快餐馆等服务类别的“臭榴芒”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判决在业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臭榴芒”与“臭流氓”虽然呼叫相同,但是文字组成、含义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新鲜的榴梿和芒果,而不会联想到“臭流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汉语言的博大精深,用谐音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难以自圆其说。这是因为,“臭榴芒”与“臭流氓”虽然在文字组成、含义上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分,但是,相关公众在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呼叫申请商标或者向其他消费者用语言评论、传播、转述相关商标时,会让社会公众很自然地联想到“臭流氓”而不是所谓的“新鲜水果”,自然会产生不良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较之普通事物,高频常见的事物由于对人大脑的刺激程度较为明显,大脑会对其各个属性和侧面都留下印象,因而会有更多的信息片段和认知链条。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我们听到“chouliumang”(附加声调)时,绝大多数人首先只能想到“臭流氓”而非“臭榴芒”。作为一个例证,我们还可以尝试在汉字输入法中输入“chouliumang”,显然首先跳出的是“臭流氓”而非“臭榴芒”。这是因为,“臭榴芒”从字面来说根本就不是一个规范的汉语用词。

  (袁 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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