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动物是不是我国《物权法》中所称的物

 

发表时间:2017/3/14 18:13:52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保护问题。在法学界关于动物是否能成为权利主体引起了一场争论。在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动物是物的情况下,有些学者认为,只有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才能更好的保护动物。但也有学者认为保护环境并非非得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下,通过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健全法律规范,完全可以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出现这样一种争论的根结就在于动物是不是我国《物权法》中所称的物。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动物不是我国《物权法》中所称的物。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也就是说物权的客体首先必须是物,那么,动物是不是《物权法》所称的物这个问题更准确地说,即是回答:动物是否是作为权利之一的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有关动物作为权利客体的具体规定,在法律视野中,客体和主体是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动物如果不是客体是否意味着它就是主体?要回答以上问题,就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权利主体客体等相关概念,解读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动物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概念的明晰

  首先,所谓权利主体,就是拥有权利的主体,它在权利关系中处于积极的、主动的、自主自为的地位,是积极进取的一方,是权利关系中的主角。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社会关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透过民法的规定,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这种法律关系必有其归属的主体,也即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或民事主体。 学术界普遍认为权利主体主要指人,如龙卫球先生所言:《德国民法典》关于主体的术语为“PERSONEN”这个标题概念,这是个类概念,指法律上的人。 而与权利主体对立的概念即权利客体,就是权利的指向物,是被权利主体所支配、所运用的客体,它在权利关系中处于消极的、被动的地位,是权利关系中的配角。传统法律中,人在与自在的关系被界定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植物为动物而存在,动物又为着人类而存在”。笛卡尔甚至认为动物不应该获得道德关怀,因为动物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由于动物没有心灵,动物不可能受到伤害,他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康德认识论中的主客体概念有三层含义:(1)人与外物(物自体);(2)能思主体与自在客体;(3)人的先天认识形式与作为现象总和的自然界。 这种强调人与动物乃至自然界分离和对立、无视自然界其他生命的存在价值、一切均已人为中心的主客体二分法,是有一定科学性的。

  其次,我国的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界定了物的概念:本法所称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可见,自然界中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权利客体,只有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才能成为权利客体。作为权利客体即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且非人体组成部分。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有非人格性。(2)必须能够为人所支配。(3)必须具有有用性。有用性就是物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生活需要,这种有用性既可以表现为经济价值,也可以表现为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价值。(4)必须特定化。(5)须为独立物。有人认为, 第一个条件的界定显然明确了人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把动物置于人这一方,动物是人之外的可考察的可成为人所支配下的客体的对象。动物完全符合以上几个条件,所以,从物权法上来说,动物应该是物,是人所拥有的有体财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法国民法典》对动产的定义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物体,不论是自行移动,还是仅在因外力作用时才能改变位置,均依其性质为动产。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动物属于动产,但是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从本案看《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适用·南宁物权法律师: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重
·熊潇敏律师接受广西电台采访在“中国之声”播·网友咨询: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过户交易手续
·[南宁公司律师]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最高法院关于物权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最高法公布物权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上一篇从本案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下一篇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将内部决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可诉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