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探析

 

发表时间:2017/2/21 16:22: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行使抵消权不违背时效制度的目的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性质是自然债,自然债的本质属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但仍有受领权,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的权利。胜诉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债权的权能除了胜诉权外,还包括起诉权、受领权、抵消权等,其中抵消权和受领权、胜诉权并列,都是债权实现的方式。既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仍享有受领权,接受履行不是不当得利,则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同样不丧失抵消权。抵消的性质为形成权,一方行使抵消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这样实现债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的抵消的除外。”所称的“债务”并无具体的语义限制,应理解为不论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

  另外,债权人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并非全部是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可能是认为自己对对方的债权已经与对方对自己的等额债权相抵消了,无须再主张了。如果不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在互负债务的当事之间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待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再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债权,这对认为己方债务已经抵消的对方当事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不仅无损诉讼时效制度,而且有助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论从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不论是从国外的立法还是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不仅不违背我国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而且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能体现司法能动性,顺应了世界先进立法趋势。(作者:聂松)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尚处于抚养阶段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适
·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商榷·南宁律师: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南宁律师:要求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南宁律师:房屋交付后权属证书的办理不适用诉
·3月31日熊潇敏律师在武宣法院开庭·南宁律师:债务人地址明确,债权人公告催债能

 
上一篇同居期间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被执行,另一方提起异议之诉能否获支持
下一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探析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