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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所得结论能否获得支持

 

发表时间:2017/1/10 20:05: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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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保险必须留存定损的主要依据。评估报告既然要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当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评估报告需列明评估的方法和过程;维修和更换配件清单及价格。因为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仅能拍摄到车辆的外观损失情况,不能反映内部车损情况,而需拆检定损的内部损失往往占到损失数额的大部分。所以,对于拆检的照片、应维修配件的照片、应更换配件的照片,应要求由被保险人提供,以佐证评估报告的客观性。

  三、共同核定损失或共同委托检验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无论保险公司单方行使定损权还是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其目的都是尽量客观的反映投保车辆的车损情况。基于第三方的资质及中立性,采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从结果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鉴定对象、鉴定内容的不同,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确认共同核定损失或共同委托检验这一程序的重要性,且从制度上尽可能保障其实现。

  本案被保险人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侵害了保险公司的知情权、参与权,其评估结论在程序上缺乏公开、公正。保险公司重新申请评估,双方经协商,均同意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新的评估报告,在程序上系双方共同协商并参与的结果,程序上具有正当新,内容上具有客观性,故依照新的评估结论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李张平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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