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 否定后如何救济

 

发表时间:2016/9/14 9:24: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1年9月10日,盛某向朱某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盛某取得款项后又出借给自己的女婿沈某。2011年11月3日,盛某与朱某签订协议,约定将登记在沈某妻子张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朱某用以抵销盛某的400万元债务,并于2011年11月4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011年12月5日,因沈某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查封了上述房屋。2014年3月2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盛某在得知沈某资金链断裂后将房屋转让给朱某,应当追缴该房屋。2015年11月30日,经司法拍卖,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房屋过户给买受人。

  2015年12月25日,朱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盛某归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是否应当受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为以物抵债协议,既然刑事判决已经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如果朱某不申请法院再审,则只能作为受害人通过追缴返还的程序予以解决,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因法院作出裁定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案外人,朱某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被刑事判决否定,朱某可以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刑事案件所涉物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果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明确了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对不明知是赃车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虽然上述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但刑事判决作为执行的依据,亦应参照适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善意;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本案中,首先,在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盛某即与朱某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抵销债务,且并无证据证明朱某明知该房产系沈某的非法集资款购买;其次,双方约定涉案房屋抵销400万元的债务,而当时房屋购买价仅为190万元,远低于折抵的债务,即使是2015年拍卖房屋时的评估价也仅为390万元,且实际成交价格仅为185万元;最后,双方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由此,朱某受让涉案房产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而刑事判决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对涉案财物不作区分,直接作为赃物处置,从而导致出现本案当事人所面临的窘境。

  2.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后的救济途径

  从三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看,显然作为受害人通过追缴返还程序的救济力度最小,而从刑事案件中赃物的处置周期看,时间也最长。并且,在刑事判决未将朱某列为受害人的情形下,朱某是否能参与刑事诉讼的追缴返还程序也值得商榷。

  因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涉案财产被法院裁定过户给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朱某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不能以此为理由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并且,基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效力,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的情形下,执行异议之诉往往也不会作出相反的认定。因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所否定,因此原先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已不成就,为保障其自身权益,朱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民商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民商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10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防城港市防城港区法院立
·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
·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可否再次提起诉讼
下一篇南宁律师: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可否再次提起诉讼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