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还款时未指明归还哪笔借款,应如何计算尚欠的本金及利息?

 

发表时间:2016/7/7 12:49:52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韦某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分3次向原告某运输公司借款共计14万元:第一次于2013年7月21日借款5千元,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10月21日,逾期不还则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第二次于2013年10月28日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12月28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第三次于2013年12月30日借款12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之后被告韦某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某运输公司归还9672元、2900元,共计12572元。还款时双方没有明确是归还哪笔借款。剩下借款经原告某运输公司多次催收,被告韦某至今未还。原告某运输公司遂于2014年4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韦某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难点】

  一是关于被告韦某尚欠原告某运输公司多少借款本金的问题,二是关于利息计付的问题。

  【审理】

  一、关于被告韦某尚欠原告某运输公司多少借款本金的问题。

  在借款人对同一出借人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需要认定归还哪一笔借款的,首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认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借款到期的时间顺序来认定偿还先到期的借款。本案中,被告韦某已归还原告某运输公司12572元,原告某运输公司亦承认收到此款,但双方对已归还的12572元均没有明确指定是归还哪一笔借款,而被告韦某向原告某运输公司借的第一笔款5千元定于2013年10月21日前还清,第二笔借款1.5万元定于2013年12月28日前还清,故应认定被告韦某归还的12572元是偿还先到期的5千元债务及利息,其次是偿还1.5万元债务中的一部分。

  因第一笔借款5千元,被告韦某逾期3个月偿还,根据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为300元,故第一笔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300元已经还清。那么第二笔借款1.5万元则剩余7728元未还,加上第三笔借款12万元,故被告韦某尚欠原告某运输公司借款本金共计127728元。

  二、关于利息计付的问题。

  被告韦某已经偿还第一笔借款5000元及利息,故对原告某运输公司要求被告韦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笔借款1.5万元,被告韦某剩余7728元未还,原告某运输公司请求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应予以支持。

  第三笔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属于不定期无息借款。由于原告某运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何时向被告韦某催收借款,故应以原告某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原告某运输公司向被告韦某催收借款,该笔借款逾期利息应从原告某运输公司起诉之日算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判决】

  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韦某偿还原告某运输公司借款本金127728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728元,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金12万元,从2014年4月1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作者:吕惠 来源:宾阳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知名借贷纠纷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知名借贷纠纷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周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已委托)·张某借款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已委托)
·南宁律师: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一律无效?·南宁律师:达成退伙协议未给付现金打借条起争
·南宁律师:“预扣利息”类借贷纠纷中本金的认·南宁律师:债权人姓名存疑,被告当向谁偿还借
·南宁律师:合同迟延履行的适度容忍义务·南宁律师:QQ聊天记录在本案中能否证实借贷关

 
上一篇南宁律师:商品房买卖预约视为本约的认定
下一篇南宁律师:转租租期届满工厂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