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适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6/6/24 14:00: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原告深圳市声影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向法院提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证据,并据此声称,其通过授权或转授权,合法取得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离开伤心的地方》《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大浪淘沙》等大量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领域的独家专有及排他性授权。

  原告声影公司指控被告潮州市开发区牧歌酒店著作权侵权,称牧歌酒店在未经其许可、也未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在牧歌酒店经营的KTV点唱系统中大量复制其上述合法取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音乐作品,要求被告牧歌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声影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属于经营性公司。该公司通过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声影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了声影公司的起诉。声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声影公司不是适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其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原告声影公司仅通过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而获得卡拉OK领域的独家授权,并非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其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资格条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声影公司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理由是: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并按照市场规律来分配社会资源,避免市场资源被少数主体掌控,从而窒息以竞争为本质特点的市场经济之活力。著作权属于私权,著作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在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如该著作权被他人侵犯,著作权人有权以原告的身份起诉维权。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当该著作权被侵犯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许可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维权诉讼。卡拉OK音乐歌曲授权市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所达成的授权协议,允许著作权人将自己的卡拉OK音乐歌曲授权给其他人(而不仅仅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管理,这将有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从而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法官回应】

  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通过著作权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有些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以合同授权的方式,将其卡拉OK音乐作品或制品授权给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此时,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这种做法能被法律支持吗?该问题颇值研讨。

  1.卡拉OK市场的发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不断提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唱卡拉OK放松心情是许多人的优选,卡拉OK市场由此获得较大发展。以2014年为例,我国卡拉OK行业总产值约为800亿元,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版权许可收益达到1.37亿元。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南宁专业著作权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南宁专业著作权律师 相关新闻:

·转码小说网页后的存储构成侵权·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
·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南宁刑事律师:擅自编制并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
·南宁律师:认定卡通形象侵权应 以动画片侵权为·南宁知识产权律师: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

 
上一篇南宁律师: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应认定有效
下一篇南宁律师: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