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反向混淆中商标固有显著性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6/6/2 9:41:22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反向混淆情形下的商标侵权认定仍应判断混淆可能性

  反向混淆行为将直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与在后使用人存在特定关联,使得在先权利人注册的商标无法正常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最终导致其商标发展空间被处于市场强势地位的在后使用人削弱,而该后果是正向混淆所无法产生的。商标固有权能受到侵害的重要表现就是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即使是反向混淆的情形,也不能将混淆理论与商标侵权割裂开来,并且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情形中,并未区分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而均以“容易导致混淆”作为侵权构成要件之一。由此可见,不论是在后使用人“攀附”在先商标权人声誉的正向混淆情形,还是该案所涉反向混淆情形,混淆可能性判断均系商标侵权认定的基础。

  2.反向混淆情形下商标固有显著性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在设计之初就因其臆造性、独特性而具备显著特征。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由固有显著性和长期使用而形成的知名度共同实现,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均是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影响因素。正向混淆的情形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通常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故即使其固有显著性较弱,也不妨碍该商标获得较强的商标法保护。与正向混淆相反,反向混淆情形中的在先权利人商标尚未形成相当的知名度,若其固有显著性也较弱,那首先其作为一个弱商标就无法获得较强的商标法保护,其次相关公众也难以对不具有知名度的弱商标产生关联关系混淆。因此,反向混淆情形下,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越容易受商标法强保护,也越容易产生混淆可能性。该案中原告贝丽丝公司的“ONE”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又缺乏较高的知名度,一方面,如果对该“ONE”商标进行强保护,容易产生商标垄断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相关消费者既不会认为“迪奥”品牌的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贝丽丝公司,也由于“ONE”本身缺乏显著特征,而难以对贝丽丝公司的“ONE”商品与“迪奥”品牌存在某种关联产生误认。

  3.反向混淆情形下固有显著性较弱商标的近似比对认定

  与混淆可能性判断直接相关的是商标的近似程度,商标近似认定也是侵权判定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商标近似的比对方法,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要部比对。该案中“ONE”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ONE ESSENTIAL”标识虽然完整包含“ONE”单词,但未将“ONE”区别于“ESSENTIAL”突出使用,因此相关公众选择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或基于“迪奥”品牌的知名度,或基于“ONE ESSENTIAL”整体标识的美誉度,但不会基于“ONE ESSENTIAL”中“ONE”部分的知名度,因此该案应以整体比对的方式认定“ONE”注册商标与“ONE ESSENTIAL”整体标识的近似性。但若权利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强,那商标标识本身就有较强的区分来源属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关系混淆,故即便是反向混淆的情形,仍应当着重以要部比对的方式进行近似认定。

  本案案号:(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069号,(2015)锡知民终字第004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  洋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商标权纠纷律师,南宁不正当竞争律师,南宁知识产权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商标权纠纷律师,南宁不正当竞争律师,南宁知识产权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适用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几个问题·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权保护边界的基础
·南宁知识产权律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知识产·南宁律师:未依法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侵犯他
·南宁知识产权律师:等同理论的核心要义·上海高院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法定最
·南宁律师:网购收货地法院是否具有知识产权侵·上海知产法院判决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公司诉

 
上一篇南宁律师:保证期间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下一篇南宁律师:本案中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