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数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马蜂致人死亡应共担责

 

发表时间:2016/12/6 11:12: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数人有意思联络地实施同一行为,增加了他人受到伤害的风险,行为人均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后果的发生。若因行为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发生,构成共同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上诉人(原告):曾显军、刘芳。

  上诉人(被告):刘全现、颜仁义、冉福。

  被上诉人(被告):冉茂全。

  上诉人(第三人):谢登娥。

  曾滟情系曾显军、刘芳之女,城镇居民,出生于2012年4月13日。曾显军、刘芳外出务工,将曾滟情交给曾显军之母谢登娥照看。2015年9月14日晚,刘全现、颜仁义、冉福、冉茂全为了获取马蜂蜂蛹,到庙溪乡油木村7组小地名为“青杠弯(音)”的地方摘取马蜂窝,该马蜂窝位于一条小路边的松树上部。冉茂全因照顾刘全现的小孩未到达摘取马蜂窝的现场。刘全现、颜仁义、冉福采取火烧的方式驱赶了成年马蜂后,锯断了松树上部,马蜂窝掉落在小路上。刘全现、颜仁义、冉福拾取了大部分马蜂窝并烧了火堆处理后离开现场。2015年9月16日上午,谢登娥背着三岁的孙女曾滟情到“青杠弯”去放牛,路过刘全现、颜仁义、冉福摘取马蜂窝处时,祖孙二人被回巢马蜂蛰伤。曾滟情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16日死亡,花去医疗费用2279.08元,往来包车费用1100元。曾显军、刘芳从浙江回家产生高速过关费750元,汽油费805元。事发后,刘全现、颜仁义、冉福支付给曾显军、刘芳丧葬费28000元(其中刘全现10000元、颜仁义10000元、冉福8000元),其他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酉法民初字第03649号民事判决认定,刘全现、颜仁义、冉福摘取马蜂窝后,并未处理彻底,致使残余蜂窝散落路边,导致马蜂回巢留下隐患,与谢登娥和曾滟情经过此处时被马蜂蛰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明显过错,刘全现、颜仁义、冉福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于刘全现、颜仁义、冉福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故刘全现、颜仁义、冉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冉茂全参与了摘取蜂窝的行动,故冉茂全不承担赔偿责任。谢登娥未对受害者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而是叫年仅三岁的受害者自己去找地方躲起来,故谢登娥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刘全现、颜仁义、冉福的责任,由谢登娥承担20%的责任,由刘全现、颜仁义、冉福承担80%责任较为适宜。曾显军、刘芳将受害者无偿委托谢登娥监护管理,综合考虑善良风俗及谢登娥的过错程度,减轻谢登赔偿责任,由谢登娥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15%的责任由曾显军、刘芳自行承担。曾显军、刘芳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差旅费、精神抚慰共计564747.08元。刘全现、颜仁义、冉福承担80%责任为451797.66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丧葬费,尚需支付423797.66元,谢登娥承担5%责任为28237.35元,其余由曾显军、刘芳自行承担。遂判决:刘全现、颜仁义、冉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曾显军、刘芳各项损失423797.66元;谢登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曾显军、刘芳各项损失28237.35元;驳回曾显军、刘芳其他诉讼请求。

  曾显军、刘芳、谢登娥、刘全现、颜仁义、冉福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渝04民终362号民事判决认定,刘全现、颜仁义、冉福、冉茂全共同参与了摘取马蜂窝取蜂蛹的活动,且对损害后果有预见,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最终损害的实际发生有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谢登娥对曾滟情的监护系无偿代理,作为代理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谢登娥在突然遭遇马蜂威胁时对曾滟情的处理并无明显过当之处,本案监护不力的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法定监护人曾显军、刘芳负担,谢登娥不承担责任。遂撤销原判,改判刘全现、冉福、颜仁义、冉茂全连带赔偿曾显军、刘芳各项损失423797.66元,驳回曾显军、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侵权纠纷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咨询,广西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侵权纠纷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咨询,广西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按份责任·未尽管护责任的市政管理所应对交通事故损害后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上一篇南宁律师:分期购车挂靠卖方名下从事运输 事故后卖方应否担责
下一篇“车撞狗”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