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债务不履行的违约损失不应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发表时间:2016/11/7 11:13: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朱炳建诉宏景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取得财产,具有合法依据。即便取得财产一方负有转交该款项的合同义务(含口头约定)而未履行,亦属于债务不履行行为,受损害方应当向其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请求权。

  案情

  2013年7月21日,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朱炳建作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承租宏景公司办公大楼底层第9-12号四间,租赁期限三年(自2013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2015年5月,第三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原支行(以下简称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因装潢改造需要欲租用朱炳建承租的第12号房屋,经案外人吴某居间协商,朱炳建同意在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贴补6万元装潢补偿后让出该间房屋,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同意该方案,但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表示因账务管理需要,6万元装潢补偿款需支付给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即宏景公司,再由宏景公司转交给朱炳建。

  2015年8月15日,宏景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第三人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作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第三人一次性补偿甲方装潢费6.5万元(含税5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向宏景公司交付了第一年租赁款及装潢款6.5万元。因宏景公司拒绝向朱炳建给付装潢款6万元(不含税),朱炳建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宏景公司返还装潢补偿款6万元。

  裁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景公司与第三人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明确载明第三人需一次性补偿宏景公司装潢款6万元,但宏景公司并无取得该6万元的合法根据,在收到第三人交付的6万元后拒绝给付朱炳建,造成朱炳建的权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支持朱炳建诉讼请求。

  宏景公司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景公司取得案涉6万元装潢款系基于宏景公司与农商行下原支行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款,并非无合法根据。朱炳建主张案涉6万元系宏景公司、农商行下原支行、朱炳建三方约定,作为朱炳建在租赁期内提前腾房、重新装潢等损失的补偿,由宏景公司代为收取后转交给朱炳建,如朱炳建该主张成立,宏景公司取得该款系基于三方的约定,具有合法根据。宏景公司未向朱炳建支付6万元,构成违约而非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炳建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没有合法根据”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认定中,应准确界定“没有合法根据”,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1.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财产权益的变动不是基于以给付为目的之行为不当获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之一,主要指受益人因自己或第三人的行为而取得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且“没有合法依据”,如无权占用他人之物。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较为复杂,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变动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实属合理。

  但本案为非给付不当得利,即宏景公司取得6万元装潢费用并非基于朱炳建的不当给付,而是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此时的“没有合法根据”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消极事实,权益的变动并非朱炳建所为,宏景公司作为受益人,对于从第三人处获益的原因及合法根据更容易提供证据,该证据亦属于受益人的支配范围,故本案是否具备“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宏景公司。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合同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广西知名民商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合同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广西知名民商律师 相关新闻:

·2月26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博白县人民法院提交材·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酌减违约金的正当性考察
·以同一违约行为再次起诉违约金的判定·关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
·南宁律师:80万元错汇入私人账号是否构成不当·南宁律师:房价大涨卖家违约 超额索赔买家胜诉
·南宁律师:房主因房价上涨毁约拒卖 被判赔偿违·南宁律师:债务不履行的违约损失不应以不当得

 
上一篇南宁律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南宁律师:一起执行和解协议继承案例引发的思考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