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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被索赔案例:错误查封是一种侵权行为

 

发表时间:2011/9/9 8:39:26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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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析]

  审判实践中,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要求给予损害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亟待明确。

  一、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法律性质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在当下执行难现象相当突出的形势下,尤其应当允许和鼓励当事人积极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为案件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由于财产保全是对被申请人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附加的某种限制,往往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损失。为了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该权利,避免恶意诉讼,法律在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同时,又规定申请人负有审慎行使该诉讼权利的义务。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须赔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虽然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施加的强制控制,但该保全行为系依申请人的申请而作出,介入了申请人的私权意志,法院仅进行有限的程序性审查。相应地,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害的,理应由申请人承担私法上的责任。

  由于财产保全系对他人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限制,对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权利人不能充分、完整地行使使用和处分方面的权能。因而,如果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不当限制他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申请人则违反了诸如民法通则等保护他人所有权的法律。民法理论上将这种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造成损害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据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在法律关系性质上应归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对此应承担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申请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加以考察,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其中,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核心要件。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在立法意旨上,也是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这种损害责任归于一种过错责任。

  二、申请人过错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则未进一步具体指明,由此造成当事人对该法条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法院在案件裁判标准上也不相统一。笔者认为,概括而言,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申请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有些场合比较明显,不难认定。比如超诉讼请求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了与本诉无关的案外人的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却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被申请人合理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或变更保全标的物等等。在有些场合则需要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基于任何生效裁判在未经再审程序作出变更前均应推定属于正确这一法理逻辑,一般来说,如果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生效判决的全部支持,申请人以该诉讼请求为限申请财产保全,自然不属于有错误。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或者仅获得部分支持,相应导致财产保全申请全部或部分地失去了依据,认定是否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关键还是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一个诚信善意主人的注意义务。

  由于财产保全是在争议尚未付诸诉讼或法院终局判决尚未作出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申请保全的范围与将来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程度完全一致,是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应过分苛求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准确无误的评判,只要申请人系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否则,势必造成不适当地限制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给予赔偿。如果申请人并非明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基于该诉讼请求而申请财产保全,就不存在错误,从而也不构成侵权。被申请人即使因财产保全而受有损失,申请人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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