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事先未说明义务拒赔无据

发表时间:2008-02-04 16:16:3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损失是因吊车作业时重心不稳造成的,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赔付原告叶水平、晏文红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175000元,

    2007年4月19日,两原告合伙购买了一辆吊车,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81万元,保险费为7495.90元,保险期为一年,两原告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出具了发票,但未出示相关的保险条款、投保单和签收单给两原告签字,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2007年5月19日,被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5月23日,在原告晏文红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业务部人员通知原告晏文红的哥哥晏文进,代其在投保单和签收单上签名。5月25日被告公司派人到湖南衡山,让原告叶水平在投保单和签收单补充签名。被告于5月31日向两原告发送了拒赔通知书,说明该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两原告认为,被告在两原告投保时未明确向两原告说明免责条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两原告的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293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对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加以明确说明。被告未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的请求理由成立。被告是按原告提供的保单范本及要求的金额承保,且原告未能完全提供正式发票来证明其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对此,原告也应负一定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新闻:

·老员工叫板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法院已予立案·车辆多次转让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
·抢劫逃跑被撞死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要赔偿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